案情介绍
年8月22日,路某某因“剑突下疼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记载为“患者于今晨9点半左右出现剑突下、上腹部疼痛,呈撕裂样疼痛,伴大汗淋漓、恶心……,门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收住院,入院路某某出现病情恶化,医院考虑为急性心肌梗死。10时40分,医院在导管室对患者路某某行急诊冠脉造影及PCI治疗,后患者出现室速、室颤并处于病危状态。年8月23日4时10分,路某某由主治医师宣布死亡。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8月22日10时左右,患者路某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第医院急诊处治疗,在此期间未确诊病情,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患者14时左右转入病房后,医院仍未对患者进行任何相应的检查,15时左右在征得护士同意的情况下,患者下床大便两次。在此期间患者身体一直处于不适状态并出现嗜睡症状,家属多次去护士台反映情况,请求主治医师诊断,但直到21点之后,值班医生才出现,但值班医生毫无经验。22时左右,患者病情加重,值班医生告知患者为心梗,后患者被送入手术室进行相应检查并手术。次日凌晨2点左右,患者被送入重症监护室,4时左右过世。综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工作懈怠,延误了治疗时机并导致患者死亡,且在术中不能正确判断病因,操作有误,存在重大过错,给患者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患者是心源性猝死,自身疾病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在对患者路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急诊诊疗期间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依据不充分;心电图存在异常(多导联ST段明显下移)未进行动态观察并追踪心肌酶、肌钙蛋白等指标结果;心内科会诊病历书写方面存在不足,未建议动态观察心电图、心肌酶变化以明确冠心病诊断;2.住院就诊期间急诊PCI术后出现左旋支闭塞,该血管作为主要冠脉分支,粗大、供血范围大,术中处理罪犯血管前降支开口病变时应当对其进行保护,医院手术操作方面不足。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由医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8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笔者提醒
1.为什么急性心肌梗死老被诊断为消化系统疾患?
心肌梗死虽然有比较剧烈的疼痛,但由于内脏感觉神经没有体表神经敏感,通常出现内脏不适定位不准的情况,所以心梗引起的疼痛可分布到颈部与肚脐之间一大片区域,而胸骨下段、剑突附近疼痛是最常见的区域,而这一区域又与引起上腹部疼痛的消化系统疾病症状出现区域重叠。同时,剧烈的胸痛会刺激迷走神经兴奋,产生一些消化道症状,例如恶心、呕吐,这更加容易使接诊医生误诊为消化道疾患。
2.急性心肌梗死误诊为急性胃肠炎的根源在哪里?
临床上将急性心肌梗死诊断为急腹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并不是心梗症状不典型所致,而是接诊医生经验不够、责任心不强所致,其实典型的心梗症状就要考虑到与消化系统疾患症状类似,正确的临床思维应当第一时间行心电图等检查排除心肌梗死。同时一旦发现心电图异常,包括缺血改变(如ST段下移),应当及时请心内科会诊,同时继续动态观察心电图、心肌酶、肌钙蛋白变化,必要时完善冠脉造影检查。很多医务人员可能会否认林律师这一说法,但林律师有十多年心血管专业临床经验,发现有相当比例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就出现急腹症类似症状。普外科、消化内科、急诊科医生应当加强对冠心病、肺栓塞、主动脉夹层等心血管意外疾病的业务学习,避免误诊、漏诊发生。
3.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合理吗?
林律师处理过的大部分心梗导致的心源性猝死案例,医院过错是怎么样的,责任比例一般很少超过次要,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本身就有较高的死亡率。医院的过错是很明显的,早期没有诊断出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大面积心肌坏死不可挽回,术中处理又没有对粗大的主要分支血管回旋支进行保护,导致进一步产生医源性心肌梗死,提示介入手术技术水平非常低下,医院规范诊疗,患者基本上不会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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