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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市面上99的阳澄湖大闸蟹均为假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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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人眼里,秋风起除了可以“吃腊味”之外,“阳澄湖大闸蟹”也是每年贺中秋庆国庆的上好应节食品。所谓“秋风起,螃蟹肥”每年中秋节前后,肥美的阳澄湖大闸蟹就正当时。

可就在近日各大媒体曝出,市面上99%的阳澄湖大闸蟹都是“装”出来的。原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长杨维龙介绍说,前几年,阳澄湖大闸蟹的产量基本维持在吨左右,但这几年由于拆除围网、保护环境等原因,产量基本稳定在吨左右。

年也即去年阳澄湖大闸蟹的产量仅有吨左右,市值差不多仅有3亿元,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年阳澄湖大闸蟹的总销售额约为亿元。可想而知,里面的猫腻有多少。

大家用脚指头想想都知道,全中国十三亿吃货,个个到中秋都想吃阳澄湖大闸蟹,上网一搜索,十有八九都是“阳澄湖大闸蟹”,大家朋友圈、微博上晒的蟹也都是“阳澄湖大闸蟹”。

阳澄湖有多大?还入不了中国五大淡水湖的排名,哪来这么多大闸蟹啊!入侵物种小龙虾都被我国吃货吃得要养殖了,怕是整个阳澄湖填满大闸蟹也满足不了这么多吃货的需求吧?

何况这些网络上的“阳澄湖大闸蟹”的供应时间从8月到12月都有……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知道,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开湖捕捞时间是一般九月下旬,今年是9月21日,而且捕捞时间很短,所以想吃到新鲜的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一定是在开湖日以后的短短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市面上这么多乱七八糟的“阳澄湖大闸蟹”哪来的呢?

这种所谓的“阳澄湖大闸蟹”被冒充,很明显就是假货泛滥了,用各种各样的养殖蟹通过人工改造“整容”变成阳澄湖大闸蟹的样子。那么针对假货的问题,大家可能听的比较多的说法是“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为什么同样是假货会有两种赔偿方法?

“假一赔三”指的是“消法”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哪些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范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温馨提示

其次,“假一赔十”指的是购买食品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受到损害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外请求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附则):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商家销售的时候明确表示这是阳澄湖大闸蟹,收到货后有证据表明收货的大闸蟹并不是商家所承诺销售的阳澄湖大闸蟹;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主张“假一赔三”,要求商家赔偿。

(2)商家销售的时候明确表示这是阳澄湖大闸蟹,吃了大闸蟹后出现致肠胃炎要看医生,后续证明是因为大闸蟹的质量问题而导致出现肠胃炎;那么这时候你就可以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

消费者如何维权取证

关于维权和取证的问题,维权大体上可以通过协商、向工商部门举报以及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进行:

(1)协商:也就是“调解”,自行向卖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卖家同意就直接解决了,如果不同意就要去工商部门举报投诉或者走民事法律程序,大部分卖家清楚自己卖的是假货,为了解决少数消费者的矛盾大部分都会同意以少少的成本解决纠纷。

(2)如果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打击假货市场,可以持假货和购买凭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接到举报会上门检查,发现问题的话会查封、罚款,严重的会吊销营业执照等。

(3)取得工商部门的证据后,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但是诉讼的方式周期比较长,而且自己取证也会存在困难,通过工商部门主动检查则方便许多。所以建议采取前两种方式作为前置程序,万不得已才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

最后,阳澄湖大闸蟹虽好,价格也是不菲,大家最好到官方渠道购买(虽然也很难抢),看到市面上明显低于官方销售渠道许多那些大闸蟹,还要抱着侥幸心理天真无邪地相信万一捡到宝可能是真的“阳澄湖大闸蟹”,经过工业处理的大闸蟹吃出问题还是自己吃亏,还不如老老实实吃一般的大闸蟹呢。

作者简介:胡帅;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参与近百宗民商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土地性质纠纷等,其中成功办理数起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和疑难、复杂、群体性的房地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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